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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免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我只是免费分享资源,没收用户一分钱,怎么就成了犯罪?” 在传统的认知里,“以营利为目的”似乎等同于“直接收费”。但在免费成为主流商业模式的互联网时代,许多网站和应用以“免费”为诱饵吸引用户,背后却通过广告投放、流量变现、会员捐赠等方式获取利益——这些间接的营利模式,在法律上同样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侦查阶段接受讯问,这些话可能成为定罪关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事人必读的风险提示
许多当事人刚被带走时,往往急于表现“态度好”,什么都往外说,却不知有些话一旦说出口,就再也收不回来。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是最关键的证据形成期。这个阶段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被记录、被固定、被用来证明你的罪责大小。本文将为你梳理在侦查讯问、取证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陈述。
这些话可能成为定罪关键——侵犯著作权罪当事人必读的风险提示
很多人以为“我只是改了改”“我只是转了转链接”不算犯罪,却不知这些行为在刑法上有明确的界定。 “我就是把热门影视剧做成短视频片段,加了点解说发到网上,赚点广告费,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许多因侵犯著作权罪被调查的当事人最初的想法。 在创作分享、二次剪辑、资源整合盛行的今天,行为的法律边界变得模糊,但刑法的红线是清晰的。
商业秘密保护:论商业秘密点的拆分与固化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对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大构成要件作出了系统细化,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一旦被侵犯,如何证明损失数额往往成为维权的难点——损失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门槛(30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更是量刑的关键(3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侵权方面言,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决定罪与非罪、刑期长短。基于此,本文将系统梳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损失数额的认定规则,帮助企业当事人理解司法实务中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
2026年6月1日,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即将正式施行。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劳动者而言,离职后带走“脑子里的东西”是否构成犯罪?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和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从“造成重大损失”优化为“情节严重”,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员工跳槽“带走技术”、另起炉灶“使用老客户信息”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判断”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与常见误区
 “实质性相似”究竟如何认定?源代码必须比对吗?没有源代码还能不能证明侵权?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软件著作权人。基于此,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比对内容、常见误区、实务案例四个维度,梳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