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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权罪,到底什么是“犯罪”?

在谈风险之前,我们必须先搞清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究竟规制哪些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复制发行行为

这是传统侵权形态。需要注意的是,“复制”和“发行”需要具有关联性——通常是为了发行而复制,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共同指向同一侵权目的。

重要提示:单纯的发行行为(如只销售侵权复制品)不构成本罪,单纯的销售行为也不构成本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与生产环节结合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明确列为独立规制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这里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司法实践明确要求认定为“交互式传播”——即“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什么是交互式传播?】

1、用户能够“点对点”地“按需点播”作品

2、具有双向性、自主性、互动性特征

例如:影视聚合App提供作品点播、网站上传作品供用户随时观看

【什么是非交互式传播?】

1、网络定时直播、网络转播等按照预定的节目时间表传播

2、公众不能自主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

需要警惕的是:即使采用“盗链”方式(不实际存储作品,但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平台直接提供播放),只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司法实践也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三)关于“二次创作”的边界

“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在于:改编行为是否在原作基础上融入了新的独创性表达,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如果仅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细微差别占作品整体表达内容比例较低,未能改变其核心独创性表达,那么整体上仍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非精确复制”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改编”。这种“微调”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例如,在北京市首例AI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将他人美术作品经AI“微调”(如“六角星变五角星”)后制成拼图销售,经鉴定与原图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

二、侦查机关要查什么?——四个核心取证方向

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展开。

(一)行为方式:是复制发行,还是信息网络传播?

1、你是怎么获取作品的?自己复制?下载?深度链接?

2、你是怎么提供给别人的?实体销售?网络上传?聚合链接?

3、传播方式是交互式的(用户可以随时点播)还是非交互式的(只能定时收看)?

(二)是否“未经许可”

1、你有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如果有授权,授权范围是什么?期限多久?是否允许改编?

3、如果没有授权,你知不知道这是需要授权的作品?

(三)营利目的

1、你有没有通过侵权作品获利?

2、获利方式是什么?直接销售?广告收入?会员费?打赏?

3、获利金额是多少?

(四)情节严重程度

1、侵权作品数量有多少?(如影视剧多少部、文字作品多少篇)

2、传播范围有多大?(点击量、下载量、会员数)

3、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有多少?

【核心提示】以上四个方面,每一个都需要证据支撑,而不是仅凭你的口供就能认定。对于你不确定、记不清、没有证据印证的事情,盲目承认反而可能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

三、讯问中的五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把“改编”说成“复制”,坐实侵权性质

问:“这些视频是你直接上传的吗?”

答:“是的,我从网上找来视频,剪一下加个解说就发了。”

——这句话可能成为认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直接证据。

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你的剪辑加入了大量原创内容,形成了新的表达,可能属于改编而非简单复制。如果剪辑后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且未与原作品的实质性表达构成相似,可能不构成侵权。

正确做法:如实说明你的创作过程。如果确实进行了二次创作,可以说“我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加入了某某原创内容”。

风险二:忽略“授权范围”,笼统承认“没有授权”

问:“你有授权吗?”

答:“没有,网上随便找的。”

——这句话可能直接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你使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为介绍、评论适当引用),或者属于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来源于开放许可平台。

正确做法:关于授权,要说清你使用作品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没有授权,可以说明“我理解这类作品可能涉及授权问题,但我不确定具体权利人是谁”。

风险三:在“营利目的”问题上扩大范围

问:“你通过这些视频赚了多少钱?”

答:“广告费大概赚了几十万吧。”

——这句话可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

但实际情况可能是:你的收入包含平台广告分成、粉丝打赏、自有商品推广等多种来源,并非全部都与侵权作品直接相关。有些收入可能属于合法经营所得。

正确做法: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只说与涉嫌侵权作品直接相关的部分。对其他款项,说明“这部分是其他合法经营收入,可以提供相应记录核实”。

风险四:在“技术手段”问题上过度解释

被问及如何获取、传播作品时,有些人出于“配合”心理,会详细描述技术细节,甚至主动解释“盗链”“爬虫”等技术手段。

正确做法:能提供具体信息的就提供,不能提供的就说“我不掌握具体情况”或“技术方面由其他人负责”,而不是主动进行技术性解释。

风险五:情绪化表达留下不利记录

“我知道这些资源可能侵权,但网上大家都这么干”“我就是想赚点快钱”——这些在讯问中的情绪化表达,看似无关紧要,却可能在起诉阶段被用来证明你的主观恶性、侵权故意。

正确做法:回答问题简洁、客观,不发表与案情无关的个人感想。

四、给未涉足者的普法提示: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如果尚未涉案,但从事创作分享、资源整合、影视剪辑等可能涉及著作权的工作,以下提示可能帮助避免越界:

(一)二次创作”的边界

“二创”无罪的前提是:的创作融入了新的独创性表达,形成了与原作品有实质差异的新作品。

如果仅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如改个颜色、换个背景、剪短时长),细微差别占作品整体表达内容比例较低,未能改变其核心独创性表达,那么这属于“非精确复制”而非“改编”。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边界

如果只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如存储空间、搜索链接、自动接入),一般不直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主动选择、编辑、整理侵权作品向公众提供,或者通过“盗链”等方式直接提供作品,则可能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三)关于“单纯销售”的边界

如果只是销售侵权复制品(如盗版书籍、光盘),没有参与复制环节,一般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需要注意: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较高(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实践中单独适用的案件较少。多数销售行为会被与上游生产环节结合,认定为共同犯罪或全链条犯罪。

(四)关于“免费分享”的风险

即使不以直接销售方式营利,通过侵权作品吸引流量、赚取广告费、获取会员费、获得平台分成等,都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免费分享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

五、结语

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是证据形成的关键期,也是法律风险的高发期。了解这些风险,有利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陈述。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律师指导下理性应对侦查阶段的各项程序。

[1] 二创?微调?侵权?北京首例AI侵犯版权案判定 – 版权资讯 – 湖北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