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商标权的民事纠纷中,不少企业或个人因一句无心表述,不仅陷入被动局面,还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大幅提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以下简称“商标解释第24条”)中关于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的规定,以下几类表述尤其需要谨慎:

一、自认侵权规模的表述
商标解释第24条明确,法院确定赔偿额时会考量侵权行为的后果,而侵权销售数量、获利金额是判断后果的核心依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调解、沟通甚至日常聊天中随口提及“近3个月卖了500多件”“每月获利近万元”,若被对方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可能直接以此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参考。
合规提示:不要随意自认侵权销售数量、获利金额等关键数据,如需与对方沟通商标侵权事宜,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主动披露核心经营数据。

二、承认主观故意的表述
商标解释第24条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列为赔偿考量因素,故意侵权甚至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如果当事人在沟通中说出“我知道是仿品但还是卖了”“就是想蹭XX品牌热度”等表述,会被直接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进而可能导致赔偿额翻倍。
合规提示:避免在任何场合主动承认明知侵权仍实施行为,如需陈述案件事实,保持中性表述,不要提及主观层面的过错倾向。

三、易引发混淆的宣传表述
即使未直接使用他人商标,若在产品详情页、宣传语中使用“XX品牌同款”“大牌代工厂出品”“与XX品牌同源”等表述,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比如某化妆品商家因宣传“XX大牌同厂原料,品质媲美正品”,被起诉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该表述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与大牌存在关联,最终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合规提示:宣传内容需明确区分自身品牌与他人品牌,避免任何可能引发混淆的表述,具体宣传文案建议由知识产权律师审查。

四、口头放弃权利或和解的承诺
若在沟通中随意作出“我以后不卖了,你别起诉”“我放弃追究你之前的侵权责任”等口头承诺,一旦没有形成书面协议,对方可能继续主张权利;反之,若权利人的口头放弃被录音,也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放弃,影响后续维权。
合规提示:涉及权利放弃、和解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且协议条款建议由律师设计或审查,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

五、无依据的商标权属表述
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作出“这个商标我有授权,XX公司允许我用”等表述,却无法提供对应的书面授权文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不仅影响事实认定,还可能面临司法处罚。
合规提示:关于商标权属、授权的表述,必须有对应的书面证据支撑,不要随意作出无依据的陈述。

【行动建议】
1. 日常经营中,所有涉及商标使用、宣传的内容,提前由知识产权律师审查,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2. 若已陷入商标侵权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不要自行与对方沟通或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的表述;
3. 定期开展商标合规培训,让核心岗位员工了解表述红线,避免因无心之失引发纠纷;
4. 涉及权利处分、和解的事项,务必以书面协议固定,具体条款建议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