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表述稍有不慎,就可能给自己带来举证上的被动。此前我们已经梳理了3类需谨慎的表述,今天重点讲第4个最容易踩的坑:随意自认“接触过对方保密信息”却无法举证未使用

先看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某新能源科技公司A起诉同行B公司侵害其关于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秘密。庭审中,B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为了说明自己的行业经验,随口提及“我之前在A公司任职时,确实接触过类似的电池管理方案文档”,但紧接着辩称“我只是浏览过,B公司的方案是我们团队独立研发的,完全没用到A的内容”。
然而,B公司始终无法提供完整的研发日志、实验数据、项目立项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方案的独立来源。最终法院结合A公司提交的技术秘密保密性证明、双方方案的实质性相似性,以及B公司自认的接触事实,推定B公司使用了A的技术秘密,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为什么这类表述要格外谨慎?
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举证规则。若当事人主动自认接触过涉案保密信息,就直接帮助原告完成了“接触”这一关键举证环节。此时,若无法举证证明己方信息的合法来源(如独立研发、反向工程、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等),法院很可能推定构成侵权。

给企业和个人的行动建议:
1. 无论是在调解、沟通还是庭审场景中,不要随意自认接触过对方的保密信息,任何涉及接触事实的陈述,都应先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举证困境;
2. 若确实曾接触过相关保密信息,务必提前梳理并固定己方信息的合法来源证据,比如完整的研发记录、实验报告、公知文献检索凭证等;
3. 企业日常要做好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保密信息的分级访问权限、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对涉密信息标注明确的保密标识,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
4. 案件中的具体陈述内容、证据准备等事宜,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或审查,避免因表述不当影响案件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