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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所谓“秘密点”,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具体信息内容。对技术信息而言,秘密点可能是某个配方、参数、算法或工艺流程;对经营信息而言,秘密点可能是客户名单中的深度信息组合。秘密点的明确程度,直接决定商业秘密能否成立、侵权比对能否进行、赔偿数额能否计算。本文拟结合新规条款及司法实务,系统梳理秘密点固定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帮助防范“不成密”风险,筑牢商业秘密保护的根基。
一、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
第一款 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第二款 下列情形属于有关商业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第三款 例外规定: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三)具有商业价值的认定(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是指商业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资产增加、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增长、用户数量增长、成本费用降低、研发时间缩短、交易机会增加、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提升等商业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特殊情形: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
二、要点速查: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固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秘密点必须“明确且具体”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不能是“笼统的集合”或“模糊的概括”。
风险场景: 企业在诉讼中主张“我的全套图纸都是商业秘密”或“我的所有客户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却无法说明图纸中的哪些技术参数、公差配合、材料选型属于非公知信息,也无法说明客户信息中除了名称地址外还有哪些深度信息。
合规指引:
- 在日常管理中,对技术信息进行逐层拆解,区分公知部分与秘密部分。例如,某机械产品的图纸中,标准件的尺寸规格可能属于公知信息,但关键部件的公差配合、热处理工艺参数可能构成秘密点。
- 对客户信息,注意区分“浅层信息”(名称、地址、电话)与“深度信息”(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特殊需求、联系人性格偏好等)。仅凭客户名称、地址等公开信息,难以构成商业秘密。
参考案例: 在沈阳博某公司案中,权利人主张441家客户信息构成经营秘密,但其客户信息仅包含客户名称、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客户采购的商品品种。法院认为,上述信息组合具有价值性和秘密性,构成商业秘密。但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主张的是信息集合,而非单一信息。[1]
(二)秘密点与载体的对应关系必须清晰
秘密点是无形的技术信息,图纸、文件、代码等是秘密点的载体。不能将载体等同于秘密点本身。
风险场景: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
企业主张“以图纸为载体主张技术秘密”,但在诉讼中无法说明图纸中哪些技术信息是秘密点,导致法院无法确定保护范围。
合规指引:
- 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无论何种方式,都应能依据图纸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
- 对计算机软件而言,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参考案例: 在北京某研究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三)善用“整理、改进、加工例外”固定秘密点
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一个重要例外:将为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商业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条件的,属于商业秘密。
合规指引:
- 即使单个技术要素属于公知信息,但经过企业长期积累、优化组合形成的完整技术方案,仍可能具有秘密性。
- 即使客户基本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但企业通过长期交易积累的客户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经过整理加工后形成的信息集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 在“天然蛋白酶3”技术秘密案[3]中,即使部分技术信息(如从血液中分离PR3)为公众所知,但涉案技术秘密包含大量试剂含量、操作参数等具体步骤,需反复实验优化形成完整技术方案,付出大量研发成本,且用于实际生产效果良好,应认定为商业秘密。碎片化信息不能否定整体秘密性。
(四)秘密点的价值性可体现在“阶段性成果”和“失败数据”
2026《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只要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就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
合规指引:
- 研发过程中的中间数据、测试报告、实验记录,即使最终未转化为产品,也应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 “失败数据”的价值在于:告诉研发人员“此路不通”,避免重复试错。这类信息对竞争对手同样具有商业价值。
(五)避免“两头得利”的陷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670号案[1]中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用来作侵权同一性比对的商业秘密是否与权利人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或范围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权利人在主张构成商业秘密时,通过增加秘密点内容来提高认定秘密性的概率,而在侵权比对时,通过减少秘密点内容来提高认定构成实质性相同的概率。
合规指引:
- 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在秘密性认定阶段与侵权比对阶段必须保持一致。
- 如果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是“信息集合”(如包含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习惯的完整信息),那么在侵权比对时,也必须以该完整信息集合作为比对对象,不能拆分成单个要素进行比对。
(六)保密措施要与秘密点相匹配
新规第九条列举了多种保密措施,但关键在于:保密措施应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
风险场景: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协议中仅笼统约定“新项目、新设计、特殊生产工艺及专利技术”属于保密范围,未明确具体的商业秘密内容。法院可能认定保密措施不到位,无法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规指引:
- 保密协议、规章制度中应尽可能列明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或通过附件形式明确秘密点清单。
- 对核心秘密点,应采取分级管理措施,如设置访问权限、加密存储、操作日志留痕等。
三、实务案例
案例一: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4]——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秘密点的确定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入库案例(2023-13-2-176-005)
【基本案情】
北京某研究所起诉称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在一审中,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图纸,主张其技术秘密以图纸为载体,根据图纸可进行CMP设备的生产。一审法院要求北京某研究所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阐述,但北京某研究所仅提交图纸,未提交图纸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内容。一审法院以北京某研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无法确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某研究所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要点】
- 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 人民法院不能简单以原告未明确图纸中的哪些具体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
-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
【启示】
- 固化的核心是“载体+说明”:仅有图纸还不够,权利人需要能够依据图纸说明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具体是什么。可以准备《秘密点说明》等文件,对图纸中的技术信息进行逐项阐述。
- 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是完成初步举证:权利人必须首先完成“秘密点明确+保密措施+被侵权线索”的初步举证,才能触发举证责任转移。
案例二: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智慧公司、刘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5]——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的独立保护对象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入库案例(2023-13-2-176-007)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其前员工刘某等离职后加入北京某智慧公司,在软件招投标项目中利用了从北京某科技公司获取的技术秘密。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的秘密点包括多个软件模块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信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内容一般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均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分别明确请求保护的具体技术信息并分别证明其符合法律保护条件。
- 对计算机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技术秘密而言,权利人对此类信息具体内容的说明需要达到对软件设计和开发人员而言足够清楚,能够依据其设计开发对应软件功能的程度,否则无法知晓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权利对象。
- 权利人还应当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开发设计文档、软件设计说明书等直观证据;也可以提供软件源代码作为信息载体证据,但此时需要具体说明“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信息如何从源代码中得以体现。
【启示】
- 不同层级的秘密点需要分别固化:源代码本身可以构成技术秘密,源代码所体现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也可以构成独立的技术秘密。企业应当分别明确这两类信息的具体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 固化需要达到“可指导开发”的程度:对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的描述,不能停留在功能层面的概括,而应当达到能够让开发人员据此实现对应功能的详细程度。
结语
商业秘密点的拆分与固化,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地基工程”。新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秘密点必须明确具体、必须与载体清晰对应、必须善用“整理改进例外”、必须体现价值性、必须避免“两头得利”、必须有相匹配的保密措施。
附带参考:
[1]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中需警惕秘密性认定与侵权同一性比对环节“两头得利”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 北京某研究所诉顾某、古某、杭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新动向—— “天然蛋白酶3”案 – 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