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使用、产品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不少企业或个人因疏忽的表述、标注行为,触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红线,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本文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梳理需特别谨慎的高危行为:

一、擅自直接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实践中,曾有电商商家在未获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在销售的电子产品上直接标注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因销售金额较大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 谨慎提示:无论出于引流还是仿冒目的,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标注他人相同注册商标均属高危行为,即使搭配“高仿”“同款”等表述,也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二、易混淆的模糊性宣传表述
部分主体虽未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通过宣传文案、产品描述使用易混淆表述,比如“XX品牌同款品质”“与XX品牌同源工厂”,若同时搭配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结合销售规模等因素,可能被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而涉嫌犯罪。
⚠️ 谨慎提示:宣传内容需明确自身品牌归属,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与知名品牌有关联的表述,所有文案建议经合规人员或律师审核。

三、销售环节的虚假授权/正品表述
销售者若将非授权商品宣传为“正品”“官方授权”,所售商品实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外,若同时参与粘贴、标注假冒商标等行为,还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 谨慎提示:销售前需严格审核商品来源,留存供应商的授权文件、进货凭证等证据,不得作出虚假的授权或正品承诺。

四、代工环节的“按要求生产”免责误区
不少代工厂误认为“按客户要求标注商标就无需担责”,但如果明知客户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为其加工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 谨慎提示:代工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若对授权真实性存疑,应拒绝加工。

合规行动建议

1. 商标使用前务必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书面许可,明确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期限;
2. 建立商标使用、宣传内容的内部审核机制,由专业人员把关;
3. 完善供应商管理流程,留存所有与商品来源、授权相关的证据;
4. 若收到商标侵权投诉,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避免风险升级。